为筑牢北江生态屏障,2025年4月9日,沙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会同党群服务中心畜牧组联合沙口派出所开展禁渔期执法专项行动。彰显了“法立,有犯而必施”的执法决心,同时在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宣传。
“劝君莫捕开春鱼,万千生灵正繁衍”,联合执法组在重点水域巡查时发现,部分人员利用夜色掩护,采用灯光网、地笼等工具实施非法捕捞。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禁用渔具及渔获20余斤,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后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捕捞)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违者将根据第三十八条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根据农业农村部《禁用渔具目录》(2020年),灯光网、地笼等工具因破坏性强、选择性差被列为禁用渔具。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使用此类工具将面临3万至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渔获量达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禁渔期(3月1日-6月30日)是鱼类产卵关键期,非法捕捞直接破坏水生物生态链,如灯光网强光诱捕导致幼鱼灭绝性死亡,威胁种群延续;地笼因网眼细密被称为“绝户网”,造成渔业资源枯竭性损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