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万建平、万长建于2024年8月19日19时左右,来到蒋巷镇五丰村鄱阳湖水域,利用其带去的禁用工具地笼捕获龙虾。21时左右当事人万建平、万长建返回上岸时被蒋巷镇执法办当场抓获。2024年8月20日南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案情报告后立即前往调查,将嫌疑人万建平、万长建带至非法捕捞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发现禁用渔具地笼5部,渔获物16.9公斤。当事人万建平、万长建承认了2024年8月19日在蒋巷镇五丰村鄱阳湖水域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南昌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县检察院于2025年2月8日以南检刑不诉〔2025〕30号、31号对万建平、万长建宣告不起诉。并于2025年2月27日以南检刑行意〔2025〕28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万建平、万长建非法捕捞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退回南昌县农业农村局作行政处罚。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当事人万长建、万建平在蒋巷镇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案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万建平、万长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南昌县蒋巷镇鄱阳湖水域使用了禁用渔具地笼捕龙虾。在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万长建、万建平主动提出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执法人员依据《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最终认定当事人万长建、万建平购买价值500元优质鱼苗用于生态修复,并于2025年5月8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当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在蒋巷镇赣江水域进行了增殖放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4“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子二档,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万建平主动提出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违法情节轻微,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子二档处罚。当事人万长建生活条件特别困难,主动提出对破坏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违法情节轻微,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减轻至从轻子一档处罚,根据“从轻子一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万建平处以罚款人民币3200元;2、对万长建处以罚款人民币510元;3、没收地笼5部;4、没收渔获物16.9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