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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海上风电用海项目拆除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31 18:36人气:86

  《海上风电用海项目拆除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补偿方案》已经区管委会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上风电用海项目属于我区目前正在重点推进的项目,因工程建设,需拆除项目涉及部分海域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妥善解决海上风电用海项目施工需要拆除的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的相关补偿问题,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海上风电用海项目所涉及大练、苏澳、白青、东庠及流水等乡镇海域,结合平潭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禁在大练、长江澳海域新建定置网、水产养殖等设施的通告》(岚政综〔2016〕8号),具体范围以项目红线范围为准。另外,在我区其他海域进行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涉及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补偿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用海工程拆除养殖等设施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0〕7号)《福平铁路跨海大桥(平潭段)用海工程拆除企桁网(定置网)设施补偿方案》《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平铁路跨海大桥用海工程拆除捕捞网具等设施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岚综实管综〔2013〕113号)等规定。

  (一)截至2016年9月6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大练、长江澳海域新建定置网、水产养殖等设施的通告》(岚政综〔2016〕8号)发布之日前,已建成的且处于生产状态的海上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认定及补偿。

  (二)2016年9月6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大练、长江澳海域新建定置网、水产养殖等设施的通告》(岚政综〔2016〕8号)发布后,新增的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一)发布通告。平潭县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9月6日发布《关于严禁在大练、长江澳海域新建定置网、水产养殖等设施的通告》(岚政综〔2016〕8号)。

  (二)办理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现场核实登记及公示。由相关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成员由相关乡镇及村委会、项目业主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应对项目建设涉及范围内的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类型、数量等相关数据进行现场核实,登记造册,并将核实情况在相关公示栏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对不配合现场核实的捕捞渔业设施所有者,以工作组核实情况为准;在现场核实登记过程中,若一个生产单位20%(含)以上的渔业设施位于项目红线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原则上应按照整个生产单位拆除;若一个生产单位20%以下的渔业设施位于项目红线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按照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实际渔业设施数量拆除补偿。对渔业设施拆除存在异议的,也可由设施所有人和项目业主双方协商确定解决。

  (三)签订补偿协议。相关乡镇作为甲方与项目业主签订补偿协议,相关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见证方共同签字盖章;相关乡镇与设施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村委会作为见证方共同签字盖章。如公示期内无异议,应在公示期截止5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相关片区项目指挥部负责牵头落实。

  (四)相关补偿费用由项目业主拨付至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合同协议支付给设施所有人。

  (五)拆除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所有者在收到补偿款后3日内应自行拆除相关设施,若逾期未拆除的,则视为原设施所有人自愿放弃设施所有权,由项目业主按清障方式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每个生产单位补偿费用包括定置网捕捞设施补偿费、综合补助费以及奖励三部分。若生产海域不存在纠纷以及其他历史争议的,再享有乡村统筹费,乡村统筹费=(设施补偿费+综合补助费)×20%。若生产海域存在纠纷以及其他历史争议的,享有的乡村统筹费由乡镇、村统筹协调确定。

  根据大练、苏澳、白青、东庠等乡镇摸底登记汇总情况,结合实地调研详情,按如下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4)配套设施:包含连门绳、勒肚绳、环子、母桐绳、浮球、尾石锚、坠子等,相关费用按照捕捞网大小分别给予计算:

  (2)铁、钢筋混凝土柱:直径35厘米以上,3万元/个;直径20-35厘米,2.4万元/个;直径20厘米以下,1.5万元/个;

  (4)绳索:3万丝左右,长80米左右,0.18万元/条;1.5万丝左右,长80米左右,0.09万元/条;

  (7)配套设施:包含尾桩、直牵、上手、脚盘等其他相关备用网具等,相关费用合计5万元/每个单位。

  为维护定置网生产经营者的实际利益,对定置网设立、拆除、迁移的人工费、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资源费、停产以及转产转业等相关事项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对在2016年9月6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大练、长江澳海域新建定置网、水产养殖等设施的通告》(岚政综〔2016〕8号)发布前处于生产状态,且至今仍在生产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综合补助。

  1.桐网:指以船为单位,以2个锚(2个桩或石柱)固定一张网,相隔(间)排成一行的生产单位。一个生产单位以实际设置在海上捕捞网数进行计算,替网不得计入实际从事海上捕捞网数。按照捕捞网不同类型划分,每张网综合补助具体计算如下,但一个生产单位综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生产单位:指以船为单位,以柱固定数张渔网连成排或组的生产单位组合。一个生产单位以实际从事海上捕捞网数3张或3张以上为准,但最多网数不得超过7张,超过7张的按7张计算,替网不得计入实际从事海上捕捞网数。

  因每个生产单位网数各不相同,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每个生产单位以3张网为基数,每增加一张网,增加综合补助费10万元。但每个生产单位不得超过7张网,超过7张网的按7张网计算。个别少于3张网的,按特殊情况处理,由所在乡镇报相关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具体网数以实际从海上捕捞的网数为准,替网不得计入实际网数。

  桐网和企桁网等捕捞设施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给予上述奖励,不按规定期限签约或拆除(自愿放弃设施所有权的除外)的一律不予奖励。

  为解决部分海域使用纠纷以及海域方面历史争议等问题的,以及解决渔业生产者难以相对固定、多人享有补偿等历史问题,特设定乡村统筹费,乡村统筹费=(设施补偿费+综合补助费)×20%。上述乡村统筹费原则上全额拨付给被征收的设施所有人,但若乡镇、村存在一些海域使用纠纷以及海域方面历史争议等问题的,可以由乡镇、村用于统筹调控,用于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争议问题。

  在2016年9月6日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前已停止海上生产的定置网捕捞设施,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根据在海上现有捕捞设施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捕捞设施补偿费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对海上捕捞设施进行认定的,可委托第三方予以核实,由相关乡镇及村委会协调解决。

  短期临时用海拆除定置网等捕捞设施相关补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短期临时用海综合补助费=综合补助费用(永久)/25×临时用海年数。

  征迁定置网捕捞设施工作经费按每个生产单位2.5万元的标准执行,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按具体工作量进行分配。

  (一)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费用的,一经查实,依法责令退回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收回海域清障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施工的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补偿的设施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考虑进行补偿。也可由相关片区、乡镇、村委会、设施所有人和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相关设施所有人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设施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本方案仅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涉及的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拆除补偿,由定置网等捕捞渔业设施所在的相关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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