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省、市《2023年休禁渔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现就我县内陆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对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水产品进行清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规定,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行为。另:在任何时段使用电、炸、毒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都属于非法捕捞。若发现非法捕捞行为,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公安机关举报。
4、对阻碍和妨害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1、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电毒炸等都是禁止使用的方法)
2、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电毒炸等都是禁止使用的方法)
4、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
海河流域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禁止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