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市召开《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相关内容,并回答记者问。
舟山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韶雷介绍《舟山群岛水上交通安全指引》相关内容
近年来,随着世界一流强港、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舟山全球保税船燃加注中心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和牵引,舟山迎来了大开发、大开放、大建设的浪潮,甬舟铁路、六横公路大桥、小洋山北侧集装箱码头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舟山群岛水域船舶交通流更加密集,通航环境愈加复杂,有效促进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安全、有序、规范、高效”,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指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指引》从船舶“前后左右上下”等方位维度提出了航行建议,对向船舶各自靠右行驶,同向船舶保持合理间距,要满足净空高度、富裕水深要求,还要与锚地(停泊区)、码头前沿水域保持一定距离。
《指引》对船舶穿越航道、追越他船、超速、淌航、拖带等特殊行为提出了安全建议,原则上要求动作清晰、快捷,不宜妨碍他船正常航行,不应形成新的危险局面。
2024年,舟山海事局制定、实施锚位预约提质增效十六条举措,切实解决群众面临的问题,基本实现了锚位预约透明便捷高效,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和碳排放,增强了长三角一体化监管服务成效。
本指引在十六条举措基础上,再次强调需要船方采取的行动。比如,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和秀山东锚地锚泊时长不宜超过3天,在其他锚地(停泊区)锚泊时长超过7天的,应按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另外,针对锚泊间距小、潮流复杂的特点,《指引》对船舶进出锚地(停泊区)、锚泊值班、靠离泊要求等方面作出指导。
重载船舶在大潮汛急流时段抛起锚时难以控制船位,容易与周边锚泊船发生擦碰,对此《指引》提出了指导意见。
西堠门、灌门、龟山航门潮流急,最高流速可达7节,经常发现逆流而上的船舶只有1-2节航速,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容易引发事故险情。《指引》提出,静水航速低于10节的船舶不宜在大潮汛急流时段逆流通过。
参考近年来舟山群岛水域相关管理规定或习惯做法,充分考虑气象预报精准性以及监管可行性,《指引》提出了不同风力、不同能见度、不同船舶的管控意见。
各主干航道通航效率提升30%,主要锚地周转率提升至90%以上,船舶在航路(道)、习惯航线上航行的“纳规率”提升至95%以上,船舶紧迫交叉会遇态势减少50%以上。
另外,将更加突出服务大型矿石、VLCC、LNG、原油、修造船等产业集群以及保税船燃加注等重点海洋经济支柱产业,助力保通保畅能力再提升,减少船舶待泊时长和燃油消耗,为企业降本增效,以更优质的服务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舟山全球保税船燃加注中心建设。
问题一:《指引》里提到航路、航道,还有习惯航线,请问这三者有什么不同,该如何理解?
2021年8月,浙江海事局发布了《浙江海事局关于调整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的公告》,科学规划了舟山群岛水域主要航路,形成了“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这是主动脉,还有与主动脉连接的航路、习惯航线,这是毛细血管。
“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又分为航路和航道,航路通常依托自然条件形成,南北走向;航道通常经过设计建设,东西走向。他们均有边界线,船舶宜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道、航路内航行,存在中心线的航路,宜走中心线右侧。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船舶会遇概率,缓解商渔船用海矛盾。
舟山群岛可航水域大,航路、航道之外存在较多习惯航线、推荐航线。只要安全可行,靠右航行是良好船艺和通常做法。
问题二:《指引》中提到“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和秀山东锚地锚泊时长不宜超过3天”,如果长时间锚泊怎么办?
舟山群岛水域向来锚地紧张,然而部分船舶锚泊十几天甚至几十天不走,严重占据了宝贵的锚位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锚地周转率提升一倍相当于锚位数量扩大一倍。我们通过“民生面对面”“政企面对面”等方式,广泛收集锚位预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不断优化锚位预约流程和管理举措,并于2024年7月,发布《舟山水域实施锚位预约提质增效十六条举措》,现在舟山群岛水域的锚地利用更加科学,周转更加高效,锚位预约更加便民。
同时,我们统计了舟山各锚地船舶的锚泊时长,平均时长1-2天,个别3-5天。考虑到不同锚地的实际情况,马峙、野鸭山和秀山东这些紧俏的锚地,限3天,期满劝离,船舶应该制定合理的航行、锚泊计划。其他锚地限7天,如果确需长时间锚泊,应向VTS报告,实行分类管理。另外,我们建议锚泊时间超过7天的船舶,宜选择其他中北部或东部空闲锚地待泊,待进入作业窗口期后,再进入核心港区锚泊作业。
问题三:关于《指引》里提到的“恶劣气象海况船舶交通管控相关内容”,能不能展开介绍一下?
秉承“预防在先”“合理便民”监管服务理念,结合水域船舶通航特点、港口码头建设及航运经济发展需求,深入研究大风、大雾、水上活动或施工等交通管制工作,创新推行“精准管制、多方协同、疏堵结合”等举措,努力在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的同时降低航运经营成本,服务区域港航经济发展。
我们根据不同区域实际风力不同的现状以及可获得的舟山市港航气象预报数据,将舟山沿海水域划为北部、中西部、中东部和内部等4个港区差异化实施大风管制;根据可获得的船方实时观测及气象监测数据,将“三纵四横”沿海公共航路拆为20个航段精准实施雾航管制,突出重要码头靠泊作业、重要航门、交通密集区以及桥区水域风险管控,有效降低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事故险情的发生概率。
问题四:《指引》提出,禁止在航路、锚地、码头前沿和其他船舶密集进出水域违规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作业。这是新增加的义务吗?具体是哪个部门负责监管、落实?
舟山群岛水域的商渔船碰撞风险始终存在,《指引》再次强调了相关事项。该条要注意“禁止……违规从事”的“违规”二字,指禁止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航道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比如,港口水域养殖种植,航道内设置网具,禁渔线内底拖网作业,不符合捕捞许可证设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均属于违规行为。该条只是强调船舶应当遵守已发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新增义务。
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法律法规通常明确了责任部门,那么该部门应该落实相应责任。如:《港口法》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舟山市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舟山市渔业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深化浙江沿海(舟山段)主要公共航路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舟山海事局关于联合印发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渔业捕捞、养殖等作业或活动区域时,已充分考虑避开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划定的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等水域。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督中发现存在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涉渔作业或活动的,也会主动驱离有关船舶并通报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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